從今日犯罪偵查學理,檢證古代犯罪偵查實務。--《捕快的口袋書--從現代犯罪偵查看《折獄龜鑑》》
☆南宋鄭克撰《折獄龜鑑》,犯罪偵防知識全集
☆從今日犯罪偵查學理,檢證古代犯罪偵查實務
你或許知道大宋提刑官「宋慈」,但你可認識「鄭克」?先別說《洗冤集錄》,你聽過《折獄龜鑑》嗎?在屍體耳旁說悄悄話,竟能問出命案始末?鋪張宴請全鎮屠夫,可以追出兇刀的下落?臉不紅、氣不喘,難道是真的無辜沒說謊?
鑑識科學古今對照系列作者,繼《是誰讓屍體說話?──看現代醫學如何解讀《洗冤集錄》》、《想逃?沒那麼容易!──看現代犯罪偵緝如何實踐三十六計》後,又一經典重現!
任職於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的鄒濬智副教授,結合漢字學、民間信仰及國學之跨領域應用研究等領域專長,廣泛地蒐集與《折獄龜鑑》有關之研究,挑選《折獄龜鑑》極具代表性的案例,進行案例分析與古今合證,與今日警察學術理論相互應證,並從文史角度,運用犯罪偵查學理觀念,構築出鄭克《折獄龜鑑》犯罪偵查(法律)理論及實務體系。全書架構主要分為:鄭克及《折獄龜鑑》寫作動機與成書的文化條件、中國犯罪偵查制度發展史略、鄭克認為司法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折獄龜鑑》所見犯罪偵查科技、犯罪偵查方法與犯罪偵訊策略。
本書不僅開啟「警察史學」的多元研究面向,更深獲學界、警界一致專業好評,是對於鑑識科學、古今刑案偵查有興趣的讀者,絕不能錯過的案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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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三)槍彈鑑識
【代表案例原文】
〈孫登比丸釋冤〉
吳太子孫登,嘗乘馬出,有彈圓過。左右求之,適見一人,操彈佩圓,咸以為是。辭對不服。從者欲捶之,登不聽。使求過圓,比之非類,乃見釋。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主人翁孫登為孫權之子。魏文帝黃初二年,封孫權為吳王。並且拜孫登為東中郎將,封萬戶侯,孫權以孫登年幼辭去爵位不受。同年,孫權立孫登為太子。本案記到孫權長子孫登有事外出,差點遭從面前飛襲的彈丸擊中。孫登不願冤枉他人,於是要嫌疑人拿出其使用的彈丸,再比對現場取得的差點打到他的彈丸,發現兩者形態並不相同,於是命令屬下將嫌疑人釋放。本案所記三國時期吳國孫登遇彈襲,進而鑑識襲彈丸的案例,也是為人所津津樂道之中國所見最早子彈、彈道鑑識的案例。鄭克按語:「人之負冤,多因疑似,聽者不能審謹,忿然作威,遂至枉濫。」好在孫登明智,並未意氣用事,終不至冤枉了偶然路過之人。
【今日犯罪偵查視角】
中國於火藥發明後,陸續將其應用於各項戰事中,可惜並未將火砲微型化,變成可單人攜行的槍枝,反而仍然倚重依靠人力的彈弓、弓矢、弩等;如果中國出現相關鑑識,也只能集中在彈弓、弓矢及以弩等物件上。直至西方將火砲改良為單兵攜帶的手砲之後,出現火藥動力槍枝的原型;裝填的彈丸也逐漸多樣化、便利化。關於槍彈以及相關鑑識的技術也才隨著西方的船堅砲利進入中國。
今日刑事鑑識中的槍彈鑑識包括槍枝與彈藥識別、槍彈紋痕比對與射擊殘跡辨識等。孫登視襲己的彈丸與嫌疑人身上的彈丸並不相符,這樣的做法屬於彈的紋痕、加工痕鑑識。槍彈紋痕比對,則是比對現場拾獲彈殼、彈丸上留存的各種痕跡,與查扣槍枝上痕跡的一致性。
根據臺灣《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中有關槍砲、彈藥之定義,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故有關前述各種槍砲彈藥的識別,即槍枝與彈藥鑑識的工作。槍彈鑑識工作主要在判斷製造的精密程度、改造程度、持有成本、可否正常作用等,以上均與判決刑度息息相關。射擊殘跡辨識,則包括殘跡顯現、成分分析與形態詮釋等。㉑以上鑑識結果,或能找到槍支提供者、開槍者,或能排出案發時間及案發時間順序等重要破案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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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㉑:孟憲輝〈射擊殘跡之形成與特性〉,《警學叢刊》二六卷五期,一九九六年,頁四七―六五。
(四)驗傷/驗屍
傷害案或兇殺案中,對受害者或屍體進行檢驗是重要的偵查做法。㉒古代官吏亦時常使用,讓屍體說話往往能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利用對屍體的檢驗,不但能查找死者的由來身分,辨別死因及致死物、兇器,也能從屍體上發現非理死(非自然死亡)的證據,從而查明真相,讓兇手不致逍遙法外。
中國早在西元前二百多年便有了法醫專職人員,對法醫學的投入也早於世界上其他國家。世界上最早的法醫書籍即為﹝南宋﹞宋慈所撰寫的《洗冤集錄》。㉓法醫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科學,在司法中往往少不了它。能在世界上最早被運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從另一個側面證實中國古代法醫學曾處於領先地位。㉔
隨著近代醫學及科學知識之發展,法醫也已超越傳統之法醫相驗、法醫解剖、法毒物學及親子鑑定項目,擴充至如法牙科學、法精神學、臨床法醫學、法護理學、法昆蟲學、法人類學㉕等跨領域學門,為屍體檢驗提供更多的研判工具。
經整理,《折獄龜鑑》所見因驗屍、驗傷而破案的案例可分為以下幾類:
1.驗毒物
【代表案例原文】
〈王臻問傷明偽〉
王臻諫議知福州時,閩人欲報仇,或先食野葛而後鬭,即死其家,遂誣告之。臻問:「所傷果致命耶?」吏持驗狀曰:「傷無甚也。」臻以為疑。反訊告者,乃得其實。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承辦人王臻,字及之,宋朝潁州汝陰人。始就學,能文辭。曾知壽州,有時名。舉進士第,為大理評事,歷知舒城、會昌縣,通判徐、定二州,以殿中丞知兗州,特遷監察御史。王臻任福州知州時,當地人為報夙仇,會先服用毒草,再到仇家拼鬥等死,藉以誣陷仇家殺人死罪。王臻覺得某案可疑,讓人驗屍,發現死者雖然有外傷,但並不致死―死者係死於毒草,而非被仇家所殺,因而還給了仇家清白。鄭克按語:
賈昌齡少卿,初為饒州浮梁尉。其俗輕死,與人有怨,往往先食野葛,以誣怨者。昌齡輒能辨究之,與臻問傷類矣。是皆深察者也。
【今日犯罪偵查視角】
本案死者雖然有外傷,但究其死因仍死於自服之毒草,這類死因鑑定屬於刑事鑑識科學中有關毒物學的範疇。毒物指進入身體後,能侵害身體機能、器官,破壞身體正常生理功能,引起組織損傷,甚至造成生命死亡的物質。刑事鑑識為了分析方便,會根據毒物之起源、藥理作用、作用器官、化學性質等做不同的分類。隨著化學工業進步,市面上隨時出現新的藥品、農藥、毒物、化學物質,身體受到這些物質傷害的機會也變多;讓人難以提防的日常毒物,更容易被取得並用做犯罪工具。所以故在不明原因死亡事故鑑定中,各種毒物的檢驗係屬於必驗項目。
今日刑事鑑識實務中,分析毒物,若可能已攝取進入人體時,則腸胃內容物、腎臟、尿液、肝臟等藥物代謝與攝取的途徑均為可能的分析標的㉖;另外,現場中殘留的各種檢體,則可用來分析與印證體內毒物的種類。透過各種分離、萃取程序後,目前重要之科學儀器如氣象層析質譜儀、原子吸收光譜儀等,多數均可得知化學物質的結構等資訊,對於案情研判有極大幫助。
2.驗屍首
(1)驗明正身
【代表案例原文】
〈府從事問喪追凶〉
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見妻為人所殺,而失其首。既悲且懼,以告妻族。乃執壻送官。不勝捶楚,自誣殺妻。獄既具,府從事獨疑之,請更加窮治,太守聽許。乃追封內仵作行人,令供近日與人家安厝去處。又問:「頗有舉事可疑者乎?」一人對曰:「某處豪家舉事,只言殂卻嬭子,五更初,牆頭舁過兇器,極輕,似無物,見瘞某處。」亟遣發之,乃一女子首。令囚驗認,云:「非妻也。」遂收豪家鞫問,具服:「殺嬭子,函首埋瘞,以屍易囚之妻,畜於私室。」壻乃獲免。
鄭克附二類似案例後按語:「彼里胥之濫殺,與平民之枉死,皆緣有司急於得首以結案也。然則追責贓證,可不審謹乎?」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案發時間不明,但記某人之妻遭謀殺,僅得屍身,卻不見死首。承審官員急功近利,案子欲求速結,某人因遭屈打成招,認了殺妻死罪。口供加上屍首,本案的破案結論似乎無懈可擊。可案卷送往府級,複核官員覺得屍有身無頭十分可疑,於是在案發處四周查訪,得知鄰戶奶媽亦亡,但發喪之棺甚輕,不合常態,於是針對奶媽開棺驗屍,卻只得一死首。原來是大戶覬覦某人之妻,於是殺了奶媽,以奶媽的屍身偷天換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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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㉒:呂向文〈我國古代辦案方法初探〉,《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二○卷三期,二○○八年六月,頁一一三―一一五。
註㉓:鄒濬智〈華夏文明在中古的司法拔尖―宋慈撰作《洗冤集錄》內外條件綜論〉,《全人教育集刊》一輯,二○一四年一○月,頁二五―四五。
註㉔:王立民〈中國運用法醫學知識偵破刑案史論〉,《犯罪研究》二○○○年三期,頁一―四。
註㉕:范濤等〈X線攝影測量活體脛腓骨長度推算身高〉,《J. of Forensic Medicine》二四卷二期,二○○八年,頁一一八―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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