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現唐代關防制度!--《唐代關防--以關中四面關為中心》

2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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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現唐代關防制度!--《唐代關防--以關中四面關為中心》

本書結合實地考察成果,以唐代關中地區的關防為主軸,析論此地域的北面關7座、西面關13座、南面關6座、河上關10座,總計關中四面關共36座。書中既微觀探討各關防的位置、變遷、交通等面向,亦從宏觀角度探索由漢到唐的通關規範與出入關的「過所」憑證,以唐代關中四面關為核心,呈現出歷史地理、法制、社會、制度史等脈絡下的關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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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節錄自本書〈第二章 律令體制下的通關規範與用語〉)

  ……觀秦漢至隋唐的法律文書,合法通關用語從「出入」、「出」、「入」發展至「度」、「渡」(唐律、式),非法通關用語從「闌」、「越」發展至「私、冒、越」,魏晉南北朝是通關用語轉變的階段,法律用語的精準性在此展現。若再觀漢至隋的史書,合法通關用語使用「入」、「出」、「寄」(出)、「渡」、「載」、「度」,未見一脈發展軌跡,可見史家用語的隨意性。唐代的律、式雖然展現法律文書用語發展的精準性,不過,仍可見唐令、敕、詔令合法通關用語使用「度」、「出」、「入」、「過」、「經」、「度」,顯示出唐法用語的多元性。至於唐詩、唐判更增添「去」、「越」字的使用,反映文人雅士的灑脫性。

(……中略……)

  唐律將違法、過失開閉關門,分成門已開或未開,由輕至重有四類型與相對應刑期。管理關門鑰匙的長官統稱為「城主」,依循日出、淩旦、雞鳴來啟閉門。唐代物品分為私家不應有與可有兩類,雖私家可有物亦不可攜帶至西、北邊諸關、嶺外,以及邊防各州從事貿易。禁物不論出關與否一概沒收,私家物出關被發現,關司查獲沒收,捕獲人查獲,三分之二獎賞捕獲者,三分之一入官。唐代度關者隨身份不同,公文憑證各異。無公文者,私度徒一年,越度徒一年半。公文中以過所的使用最為頻繁,申請流程大致可分為事前準備、向單位提出、核發單位、過關時的勘驗等四步驟。
  事前準備包括事由、往何處、沿途所經關隘,人員、隨從者與奴婢的基本資料,攜帶物品細目、牲畜馬、牛的毛色、性別、數量,外出期間由誰代替服勞役,是否有兵役、刑事責任。向單位提出申請時,僅需錄寫一份「副白」,副白是尚未經官方簽署核可,具有牒性質的簡易申請文。縣收到牒後,初步審核,再上呈州,由州內書吏重新撰擬兩份,一份詳細版本留於府,另一份審查結果的簡要版交給申請者,即日令所謂的正過所。備查於府的並非副過所,一方面資料中並未見此用語;另一方面副相對於正是副本之意,備於府反倒是正過所的詳細版,並非完整錄一正過所副本,以正、副概念相對命名,反倒不適。
  審核後的核發單位有京城與州之別,京城出發由尚書省司門核發,京師以外由州的戶曹、司戶參軍核發。若非本州縣人而欲請過所者,由當時所在州府核發。過所有效期限是三十日,因故未能抵達目的,需交付舊過所,就近州司申牒改給,並具狀知會關司。若是核發單位的長官不在其位,由次官通判簽署過所,州戶曹、司戶參軍不在其位,則由別駕、長史、司馬、縣丞連署通判。行客獲得省或州府簡要版過所文書後,途中遇關尚須等候關司勘驗。關司收到簡要過所文書(正過所)後,摘錄一份備查後歸還,即日令所謂「錄白案記」,因詳細版已存在州府。又唐、宋令未見錄白用詞,所謂案記是指關司勘過後,記載行客過所內容,同時錄於白紙上,是為錄白。關司檢核過所後,並於其後產生「勘入、勘出」話語。
  過所文書上記載沿途所經關名,無形中限制路線,任意變更者,將受到捕捉、遣送。雖有不載關名的過所,行動較自如,若行經地點有更動,仍需向所在省或州申請改發。過所是根據牒而重新書寫與簽署,公驗有繁式與簡式兩類,繁式公驗與過所雷同,簡式公驗可由官司直接在牒尾批示,但權限不如過所大,州縣公驗越州縣界則無效,過所則可越界使用。此外,過所只有州及中央司門有權頒給,公驗則縣級即有權頒發。但簡式公驗因具有牒尾直接簽署的便利性,逐漸躍居通關文書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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