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若堅持己見,拒絕經紀人之規劃建議,會讓經紀人之努力付諸流水;經紀人若不能尊重並掌握創作者之特質,因勢利導走向市場,反而會阻礙創作特色之發揮。
小說、漫畫或雜誌,不同於其他物品,消費一次之後,不會有人再消費第二次。因此,著作權法關於出版品的規範,當然也要不同於其他物品。
南台灣女子陳宣儒,虛構外婆田中櫻代是「灣生」的背景,在2014年10月經由遠流出版社出版了「灣生回家」一書。假冒身分的事情被踢爆之後,各種討論充斥,著作權議題也應該被關心。
近日學術界因為掛名作者的事,弄得烏煙瘴氣。沒有執筆的人掛名論文作者,還有人緩頰說,掛名作者「責任歸屬要符合比例原則」。作者掛名時,難道要在姓名後面標示貢獻度比例,將來才好做為認定責任輕重的依據?
著作權法制在進行利益分配時,替圖書館保留了一大片空間。營利的出租店,必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才能出租著作,而免費出借書籍的圖書館,以散播知識服務公眾為宗旨,具有公益任務,書籍出借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沒有瑞典皇家科學院院士馬悅然將高行健的「靈山」譯成瑞典文,高行健不可能得到2000年的諾貝爾文學獎。沒有皇冠出版社的翻譯與行銷,國人無法欣賞精彩的哈利波特系列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