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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作品的作者?/章忠信
圖片來源/Pexels
一、掛名作者的責任比例
近日學術界因為掛名作者的事,弄得烏煙瘴氣。沒有執筆的人,掛名論文作者,還理直氣壯辯稱,他有提供細胞株研究素材及研究方向,還有人緩頰說,掛名作者「責任歸屬要符合比例原則」,但是,作者掛名時,難道要在姓名後面標示貢獻度比例,將來才好做為認定責任輕重的依據?
二、誰可以是作者?
作者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人」,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指創作著作之人」,必須是執筆寫作、畫畫、親自拍攝、錄製等等的人,才能成為「著作人」。而且,「著作人」的地位,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當然,這只是原則,在著作權法裡,允許很多的例外,讓不是「創作著作之人」,也可以是「著作人」。不過,這必須是在著作還沒完成前,各方透過特別約定,讓不是「創作著作之人」,在著作完成當下,立刻成為「著作人」。若著作已經完成,「創作著作之人」取得「著作人」的資格後,「著作人」的地位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就沒辦法再讓他人成為「著作人」了。
三、誰是「著作人」,還能約定?
事前透過約定,讓不是「創作著作之人」,可以成為「著作人」,在工商社會有其需要。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裡所稱的「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是指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及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
(一)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上班族工作上完成的著作,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沒有特別約定,依法是以實際完成著作的上班族為著作人,但上班族依據工作需求完成著作,既然已經領了薪水,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利益,就歸公司享有。
有時候,公司為了方便對外利用內部員工完成的著作,想要修改著作內容,並以公司名義發行這些著作,就會事先與員工約定,將員工上班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公司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這時,實際執筆的上班族,就不再是著作人了。
(二)受聘人受聘完成的著作
如果不是公司內部上班族完成的著作,而是公司出資請外部的人完成著作,雙方沒有雇傭隸屬關係,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若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則是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出資人,僅能利用該著作,並沒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如果雙方要改變這種創作關係,也可以作特別約定,讓出資人成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這時,實際執筆的受聘人,就不再是著作人了。
四、其他沒有執筆的「著作人」
有些知名的公眾人物,自己忙得沒空創作,出版社或經紀公司會找「影子作家」代筆,讓雙方建立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關係,以公眾人物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再由出版社或經紀公司自公眾人物這一方,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或獲得專屬授權出版著作。
在契約自由原則下,若雙方都沒有意見,還是可能出現著作權法所沒有或不允許的特殊約定。這時,就要視其約定有無違反法律上的強制禁止規定,來決定其有效性,或是有沒有足夠的證據來佐證。
例如,實務上有一些出版社先預定好特定的筆名,再與不同作者約定,要求他們所完成的作品,都共同使用這個筆名,並禁止作者再使用這個筆名在其他出版社所出版的作品,以一群寫手共同使用同一筆名,來建立創作品牌或系列作品。這樣的經營模式,在法律上並無禁止之規定,故其約定應屬有效。
另外,也有很多出版社是直接與公眾人物約定,由出版社自己的職員或外包專業寫手,扮演「影子作家」,訪談公眾人物後,以公眾人物為著作人,發表作品。這種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之外的作法,「影子作家」與公眾人物之間,並無受雇或受聘關係,原應回歸第十條規定,由版社職員或外包專業寫手為著作人,其竟約定由公眾人物為著作人,違反第二十一條關於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只是因為銀貨兩訖,版社職員或外包專業寫手不會出面主張權利,或無足夠證據推翻,故也就未被外界所重視。
至於那些為朋友或老長官捉刀的情形,既不是受雇,也沒有受聘,無任何金錢對價,原本也應如同上例,屬無效之約定,但是,由於大家都是好朋友或是好長官部屬之誼,除非事後翻臉,並仍保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著作人,否則向來也沒有爭議發生。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此一規定僅生「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如前面所說的,雖然在著作上已標明為著作人,若有足夠之證據,仍可以推翻具名為著作人之人不是真正著作人的認定。
五、學術倫理不允許掛名「著作人」
著作權法允許不是實際執筆的人,透過約定雇用或出資委由他人完成著作後,再以自己為著作人對外發表,這是為符應工商社會產業實際運作之所需。然而,學術倫理並不允許沒有執筆的人,以任何名義或理由,成為他人著作的掛名作者。不管以任何理由成為掛名作者,既然享受了「著作等身」的利益,一旦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爭議,掛名作者就不可能脫得了干係。
六、結論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除了產業行銷著作以雇用或出資委由他人完成者外,自己的文章總以親自執筆,才能全然掌握,也才有辦法文責自負。明白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歸屬的基本規定,釐清權利義務關係,該怎麼因應處理,應完全以能不能承擔責任,作為最重要的考量。
【專欄作家】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大葉大學智慧財產權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同時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部、教育部及相關公私部門智慧財產權諮詢顧問、講座,常於各種媒體發表專欄。曾任職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教育部,並於國立交通大學、清華大學、台灣科技大學兼任智慧財產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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