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后的恶魔:谁在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10岁女孩小琪(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后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这个事件曾引发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近年来,因中国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增多,“未成年人保护法”亦被一些人谑称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未满14岁不必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警方的处理方式其实符合法律精神。此事引发争论的关键在于,有人认为案件中男孩实施抢劫、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若完全不予追责,似乎对于受害者一方有失公平。
显然,这一特殊的个案,已经打破了法律正义与社会期待之间的平衡。有观点认为,这一问题如果不得到回应,则有可能被认为是对低龄犯罪行为的纵容。于是,公众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是否应该调低《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线,对14岁以下的犯罪行为也给予立案处罚。
参照国际经验,刑事年龄有高有低,因各国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据统计,在联合国192个成员国中,像中国一样以14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占多数。更高的设定可至16岁,更低的没有年龄下限。但有个数据值得一提,设定在11岁以下的有89个国家。
这说明,中国目前确立的刑事年龄符合一般情况,但也存在可调整的空间。而具体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则有待深入探讨。
目前舆论中存在两方面不同的观点。
一方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物质水平的提升,青少年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龄已大为提前,此时适当调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有其必要。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增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逐渐背离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另一方则认为,以极端个案代表未成年人的整体状况是不合理的,同时指出,人体科学并非影响刑事年龄设定的充分理由。他们称,目前国际社会都在倡导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年龄,这体现了当代社会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保护的原则。
两方观点各有理据,但又似乎很难契合中国的现实。就当前面临的具体问题而言,无论是降低年龄起点,还是维持现状,都有人表示反对,而且认为是不符实际的。
那是否存在第三种选择?
其实是有的。考虑到单纯以年龄划线缺乏充分的灵活性,久而久之还容易流于僵化,英美法系国家早就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简单说,就是对于那些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赋予地方司法机构特别批准权,由其决定是否可突破一般年龄限制,追究刑事责任。
从社会共识度和法规可行性两方面考虑,这一原则都值得中国借鉴。依托全样本和大数据科学划定年龄界线,即使被认为是最佳的解决方式,也需要较长的周期。而在此之前,参照“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出台过渡性措施是优先选项。
但正如有评论者所指,如何调整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既要参考域外做法,又要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情势。比如特批权赋予哪一级机关,如何赋予,如何建立配置的机制,这些方面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讨论。
中国《刑法》有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据媒体调查,在实践中这些条文并未有效落实。如果要调整刑事年龄,这些方面也需要同步跟进。
处罚犯罪者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尤其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影响他们的一生。因此,教育、惩戒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仍是关键。中国有必要重新规划和设立科学系统的教育、惩治机制,让那些犯错的熊孩子能够各得其所,避免再入歧途。这既是对受害人有所交待,也是对加害人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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