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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使用照片的法律疑義/章忠信
2016/5/24 下午 02:30 資料來源:章忠信 撰稿:章忠信
圖片來源/SplitShire
一張精彩傳神的照片,勝過千言萬語的說明。新聞報導如此,出版發行也是這樣。不過,照片的使用,牽涉到很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著作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肖像權及物權,值得仔細探究。
一、照片的著作權保護
- 必須是人所拍攝的
照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不過,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要受著作權保護的照片,必須是人的拍攝結果。如果是車輛違規超速的感應器自動攝製結果、路邊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的畫面擷取、猴子把玩攝影器材的按鍵結果,由於並沒有人類智慧的投入,並不能被認定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無法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 著作權法只保護照片本身,不保護其他
著作權法對攝影著作的保護範圍,就只限於照片本身,不會及於照片所拍攝的對象,也不會及於照片的內容。照片的著作權人,可以禁止別人使用他的照片、翻拍他的照片,卻不能獨佔他拍攝的景物,禁止他人拍攝,否則,帥哥拍了美女,美女必須歸屬於帥哥,美女不能再拍照,問題就嚴重了。
相同的景物,人人都能拍攝,拍成照片的結果,雖然大同小異,但每張照片仍舊是拍攝者自己拍的智慧成果,各自獨立而分別享有不同的著作權。很多婚紗公司禁止新人的親友跟拍,就是要保護攝影師在著作權法上無法保護的智慧利益。有人拍攝完盛開的荷花後,順手折損荷花,就是以沒有公德心的方式,限制別人拍攝和自己相近的精彩作品。
著作權人不能禁止別人拍攝內容相同或近似的照片,當然也不能禁止他人依據照片繪製景物。著作權法對於攝影著作的保護範圍,是保護拍攝者對於拍攝標的在光影、布局、色彩、角度及時間點掌握等結合所產生的智慧成果,而不是拍攝的景物本身。司法實務上,法院曾經判決認為,依據鳥的照片繪製鳥的圖案,並不會構成對於鳥照片的著作權侵害,因為照片拍攝者對於那隻鳥,並沒有獨佔專屬權利。
- 照片的創作門檻很低
照片的著作權保護,必須有人的智慧投入,但這智慧的創作門檻很低,只要有個人的智慧判斷,就可以跨過門檻而享有著作權保護。大師的攝影精品與小兒的信手捕影,都可以被認定是攝影著作,至於市場或藝術價值如何,也就見仁見智,各有所好了。
- 「攝影」是「重製」,還是「創作」?
由於著作權法對於「重製」的定義,在方法上包括「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其中,「攝影」也是「重製」的方法之一。於是,一個「攝影」的行為,到底是「重製」,還是「創作」,就很具探究意義。
一般而言,「翻拍」照片、字畫,這種平面到平面的「攝影」,目的在求既有內容的真實完整再現,不在呈現拍攝者個人特質的精神、情感的表達,都會被認定僅是「重製」行為,不是「創作」行為,這種「攝影」的結果,只是「著作重製物」,並不是「著作」。
至於立體物品的「攝影」,必須掌握物品本身於整體畫面中之光影、布局、色彩、角度及時間點之選擇判斷,這種「攝影」的結果,都會被認定是「攝影著作」,即使是對古物、自然生物或機器設備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的「攝影」結果,也仍然可以構成「攝影著作」。很多人認為「古物」已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古物的照片」也不受保護,或是認為不過就是機器設備的一般拍攝,應該沒有著作權而可以自由利用,這些都是對於著作權法的錯誤認知。
- 拍照的合理使用
拍照難免會拍到他人的著作,如果一定要取得授權才能拍照,就會處處受限,造成不便。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條款,建築物本身或建築物外牆的雕塑、畫作或戶外長期展示的藝術作品,人人都可以自由拍攝利用。所以,人人都可以拍攝一零一大樓、教堂廟宇屋頂上的雕塑、在戶外的幾米公共藝術作品或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司法實務上,法院也曾間判決認定,為了銷售CD而拍攝CD封面上傳拍賣網站,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
二、照片的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肖像權
照片的使用可能會涉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肖像權,這些幾乎是屬於糾結在一起的議題。
一張照片透露出很多訊息,如果這些訊息會洩漏特定人的隱私或個人資料,使用上就應更加小心,而肖像權通常也在其中扮演重要因素。
任何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護而不能濫用的資料。照片可以識別特定人的身分,自然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規範的對象。如果照片的使用,會洩漏特定人的行蹤、交友或健康狀態,而不是這個人所希望對外揭露的資訊,就有可能會構成隱私權的侵害,或是造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
使用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不會有這些問題,除非是對於這些照片的不當使用。例如,惡意將某陣營重要人物的照片與敵對陣營鏈結,以營造其投奔敵營的假象,就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公眾人物私人家庭活動的照片,如果不是新聞事件,其使用也仍然要注意到隱私權的保護。公眾人物未成年子女肖像的保護,也常是關注的對象,有時即使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不當使用也未必合於兒童及少年保護的法律規定,仍應儘量避免。
小市民不是公眾人物,他們的活動不涉及公眾知的權利,使用他們的個人照片,在肖像權及以隱私權的保護方面,密度就更高。公開活動的一般性拍攝,將參與者進行非特寫的拍攝,也許還沒問題,如果是特寫鏡頭,除非民眾被拍照時,有認知到照片可能被使用的情形,否則應進一步取得授權,才是適當的做法。
肖像權在法律上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的一環,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過世的人,他的家屬不能主張亡者的肖像權被侵害,小貓、小狗的主人不能主張小貓、小狗的肖像權。當然,這些情形的照片拍攝或利用,打個招呼是生活的禮節,未必與法律上的權利有關。
三、照片與物權
不管照片是不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能夠得到一張清晰的照片,有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照片的所有人,基於物權,可以授權他人使用照片,而使用的條件,都在授權合約中明訂。照片的所有人如果沒有著作權,對於別人的翻拍,並不能以著作權加以限制,如果使用人不是直接與所有人有授權合約,照片的所有人也不能以合約條款限制使用人。至於使用人在使用照片時,標示提供者或典藏所在,有時是一種禮貌,或是基於學術倫理之考量。
不僅如此,物的所有權人透過拍攝照片的授權,也能對照片主張相關權利。例如,豪宅主人可以授權攝影師拍攝內部豪華裝潢,並要求與攝影師共享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價值連城的稀世祖傳古物的所有權人,也可以要求古玩雜誌社付費,才能拍攝古物當作雜誌封面。
照片的功效強大,它的法律保護相對複雜,使用的學問也很大。出版編輯在使用照片時,都要先仔細想想以上所談到的問題,翻翻相關的法律條文,必要時,不要忘記問一下專家。
【專欄作家】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大葉大學智慧財產權碩士在職學位學程主任,同時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部、教育部及相關公私部門智慧財產權諮詢顧問、講座,常於各種媒體發表專欄。曾任職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教育部,並於國立交通大學、清華大學、台灣科技大學兼任智慧財產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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